概況
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團隊遊或個人自由行,必須辦理“兩證一簽注”。
兩證:大通證《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》+入台證《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》。
一簽注:台灣個人旅遊簽註G籤(貼在大通證第二頁)
注:
1,先辦理《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》之後,才能辦理入台證。
2,個人旅遊簽註為6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,可在台灣停留時間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;團隊旅遊簽註為3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,可在台灣停留時間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0天。
台灣自由行個人申請條件
1.20以上成年人,需要提供存款、年工資證明或信用卡額度等的財力證明;
2.18歲以上在讀大學生,此類人羣不需提供財力證明。
所謂財力證明,有三種形式,滿足其中一種即可。
第一種:相當於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銀行存款或金融機構開立的已存一個月以上的存款證明,存款無需凍結。
第二種:年工資收入相當於人民幣12.5萬元以上的薪資證明文件
第三種:銀行出具的信用卡,必須是金卡或金卡以上雙幣卡,僅人民幣信用卡不可用,正反面掃描件
注:有時候提供房產證明,或者最近一個月內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銀行流水單(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)也可以申請,請自行詢問簽證工作人員
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》/大通證
申請人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處辦理 《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》自由行個人旅遊簽註(G 籤),一般為 15 個工作日,時間以各地要求為準,費用通行證每證30元,簽註每項次20元。
所需材料
1)提交填寫完整的《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》
2)申請人1張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(淡藍色或白色背景)
3)交驗身份證、户口本原件及複印件
4)提供“入台許可”複印件
5)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
6)申請人已持有赴台證件的,申請時須將原證件交回。
開放大陸居民赴台自由行的城市:
開放台灣自由行的城市有:北京、上海、廈門、天津、重慶、廣州、成都、南京、杭州、濟南、西安、福州、深圳、瀋陽、鄭州、武漢、蘇州、寧波、青島、石家莊、長春、合肥、長沙、南寧、昆明、泉州、漳州、太原、貴陽、煙台、哈爾濱、中山、大連、温州、南昌、無錫、海口、呼和浩特、蘭州、銀川、常州、舟山、惠州、威海、龍巖、桂林、徐州等47個城市(截止2017年4月開放的城市)。
未開通自由行的城市居民如何赴台旅行
方法一:跟隨有赴台旅行資質的旅行團。
方法二:開放自由行的36個城市户籍人口的配偶、16歲以下子女,即使不是36個開放城市的,也可以申請台灣自由行。(請諮詢所在地公安局,以確定新規則的當地具體執行情況)
方法三:如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非開放自由行城市,但在以上36個開通城市工作,有暫住證和繳納社保滿一年證明(詳細請諮詢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局,以確定新規則的當地具體執行情況),可以在以上36個城市向公安局申請台灣通行證和G簽註,成功拿到G簽註後,可來具有赴台旅遊經營資質的旅行社申請入台許可證。建議辦理前直接諮詢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局。
《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》/入台證
中國大陸居民往來中國台灣地區簽註種類
1.D簽證:定居
2.J簽證:居留
3.T簽證:探親
4.L簽證:旅遊
5.Q簽證:訪友、接受和處理財產、處理婚喪事宜、訴訟等私人事務
6.Y簽證: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同意赴中國台灣地區批件赴台進行經濟、文化、科技、體育、學術、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動或者參見會議、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、採訪。
7.F簽證: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經濟局“關於應邀往來中國台灣立項批覆”赴台進行經貿、交流活動。
8.C簽證: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人員。
海關信息
一、申報(紅線與綠線通關)
入境檢查分設有紅線台與綠線台通關檢查通道,以便迅速辦理入境旅客的通關手續。
(一)紅線通關(應申報台)
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,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,應填寫《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》向海關申報,並經「應申報台」(即紅線台)通關:
1)攜帶煙、酒逾免税規定者。(詳如下列説明二)
2)攜帶行李物品逾免税規定者。
3)攜帶超過10萬新台幣或2萬人民幣或1萬美元有價證券及價值2萬美元黃金者。
4)攜帶超量或管制藥品者。
5)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。
其他不符合免税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。
(二)綠線通關(免申報台)
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,可免填寫申報單,持憑護照選擇「免申報台」(即綠線台)通關。依據「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」規定,對經由綠線台通關之旅客,海關因緝私必要,得對於旅客行李進行檢查。若有任何疑問,請走紅線台向海關詢問。
二、煙酒免税、應税數量及裁罰規定
(一)免税數量
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,可攜帶酒類1公升,捲煙200支或雪茄25支或煙絲1磅。
(二)逾免税數量
請主動向海關申報並選擇紅線台通關,以免受罰。
1. 免證繳税後放行:酒類第2~5公升,捲煙第2-5條或雪茄第26-125支或煙絲第2-5磅。
2. 應取具煙酒進口業許可執照,以廠商名義報關進口,繳税後放行:酒類逾5公升,捲煙逾5條或雪茄逾125支或煙絲逾5磅。
(三)裁罰規定
超過免税數量,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,超過免税數量之煙酒由海關沒入,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煙處新台幣(以下 同)500元、每磅煙絲處3,000元、每25支雪茄處4,000元或每公升酒處2,000元罰款。